加入收藏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手机扫一扫 立刻联系商家
全国服务热线13167216306

中药材出口申报材料及海关监管

更新时间
2024-11-24 14:5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中药材进口报关
国家准入,药品通关单
主营产品
乳香、豆蔻、西红花、紫草等
报关服务口岸
广州、天津、上海、宁波等
联系电话
021-60609897
联系手机
13167216306
联系人
张洪春
立即询价

详细介绍

中药材出口申报材料及海关监管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近年来,中药材行业发展态势良好。一方面,国家各项产业扶持、行业规范政策相继出台,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增长、居民消费水平提升以及健康保健意识的增强,大大刺激了中药消费需求的增长,带动了中药材行业的发展。

那么,出口中药材有哪些知识点需要注意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相关规定

扫码查看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中药出口主要品种

中药材出口qianshi大品种为肉桂、人参、枸杞、红枣、西洋参、当归、鹿茸、半夏、黄芪、茯苓。

肉桂

肉桂是中药材出口第一大品种,由于其既可以用作药材,降低“三高”和改善人体胰岛素,又可以作为食品调料、香料,所以受到广泛欢迎。

人参

人参是一种非常珍贵的补品,中国的人参远近驰名,尤其是对于亚洲人来说,这种东西显得特别贵重。

枸杞

枸杞“药食两用”,近年来广受人们喜爱和追捧,国际市场对枸杞的兴趣也越来越浓。

当归

当归是中医Zui常用的药材之一,也是中药材贸易中的一个大品种。

茯苓

茯苓可以食用,也是一味中药材,有利水渗湿、健脾、宁心等功效。

提示

如需了解药材信息,可关注“海关归类一指通”查询相关归类信息

海关对出口中药材的监管

出境检验监管

1. 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zhengfu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出境生产企业应当达到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4.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caigou、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

注: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申报材料

一、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产品加工工艺。

二、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报检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

合格评定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进出境中药材涉及野生或者濒危保护动物、植物的,应符合我国或者相关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国际快递、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境中药材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过境中药材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remind

关于中药邮寄

药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物品,能否携带出境需要看其是否符合海关对于品种成分和价值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品种成分方面/ingredient

品种成分方面:不能邮寄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如烈性毒药、毒品、濒危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禁止出境方面/prohibit

国家明确禁止出境的中药材及中成药有麝香、蟾酥、虎骨、犀牛角、牛黄等(不含以微量麝香、蟾酥的成药如麝香还阳膏、六神丸等,但包括含犀牛角和虎骨成分的药品)。其余中药材和中成药,在规定的限制内,海关可以放行。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品和精神药品。

价值方面/value

个人邮递或携带需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前往国外,限值人民币300元。邮寄的,寄往港澳地区、国外的限值分别是100元和200元。

:中成药指注册商标上标有“省(市)卫准字”的中成药。商标上标有“省(市)卫健字”的保健中成药不适用。

小贴士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五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联系方式

  • 电  话:021-60609897
  • 商务经理:张洪春
  • 手  机:13167216306
  • 微  信:1316721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