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关注微信
手机扫一扫 立刻联系商家
全国服务热线13167216306

进口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申报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
2024-11-01 14:5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进口危险品
注意包装、标签、口岸清关环境
服务内容
报关危申报、贴中文标签、危鉴定证书、抽样
报关经验
公司20年,个人10年,谢谢
联系电话
021-60609897
联系手机
13167216306
联系人
张洪春
立即询价

详细介绍

进口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申报注意事项

危险品

进出口明白卡

海关申报指南

化工产品种类繁多,其中不乏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在化工品进出口之前,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

科普小课堂

 

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对人体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有危害的物质或物品。这些物质或物品具有燃烧、爆炸、氧化、毒性、感染性、放射性、腐蚀性、致癌及细胞突变、污染水源及环境等危害。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在生产、存储、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不可当做一般的化工品对待,稍有疏忽,就可能发生恶性事故,并对人民财产、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港区

• 2015年8月,天津港爆炸,16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园区

• 2019年3月,位于江苏省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8人遇难。 

国际

•2020年8月,黎巴嫩首都贝鲁特港口区接连两次发生巨大爆炸,导致多栋房屋受损,造成至少190人死亡、6500多人受伤、3人失踪。

危险品的依法申报

1

危险货物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所以属于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向海关申请性能检验使用鉴定!

2

危险化学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即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范围,而上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即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20〕129号)第一条之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Zui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所以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向海关申报!

如何判断危险品

列入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 规章范本》(TDG)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的商品均属于危险货物;列入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Zui新版)的商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但上述条目繁杂,有时难以把握,可以向有资质的机构申请危险特性鉴别报告,同时鉴别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申报注意事项

01/

收货人及代理人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02/

发货人及代理人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伪瞒报后果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之规定,“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安全无小事,进出口危险品请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联系方式

  • 电  话:021-60609897
  • 商务经理:张洪春
  • 手  机:13167216306
  • 微  信:1316721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