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护肤品进口报关公司
| 更新时间 2024-11-25 14:5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进口化妆品 注意CFDA备案、成分、标签、物种证明 服务内容 报关、物种证明代理、贴标、仓储物流 常见地区 韩国、台湾、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 联系电话 021-60609897 联系手机 13167216306 联系人 张洪春 立即询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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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i新】海关总署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申报工作,海关总署决定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独立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即液体/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第二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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