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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口化妆品报关公司【进口化妆品报关代理】

更新时间
2024-11-24 14:5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进口化妆品
注意CFDA备案、成分、标签、物种证明
服务内容
报关、物种证明代理、贴标、仓储物流
常见地区
韩国、台湾、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德国
联系电话
021-60609897
联系手机
13167216306
联系人
张洪春
立即询价

详细介绍

【涨知识】进口化妆品流程一篇懂! 

市面上种类繁多的国产、进口化妆品琳琅满目。您知道境外的化妆品是如何进入我国销售的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解化妆品进口企业如何办理通关流程。 第一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一)备案范围: 经营化妆品种类主要包括:肤用化妆品、发用化妆品、美容化妆品、香水类化妆品、口腔类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其他化妆品。 

(二)办理流程: 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网址:https://www.sing lewindow.cn),选择“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选项申请备案。 

(三)申请材料: 收货人应当于化妆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3.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4.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第二步  申报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在办理申报前应提前进行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海关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 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 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 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的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示、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化妆品的成分须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如有批件或备案凭证,其品名、成分及使用方法等,还须与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中的内容一致。

  第三步  检验检疫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 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 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流程拓展图如下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生产企业在市场监管局注册→产品获取批件或备案凭证→货物进口报关申报。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如今化妆品已逐渐成为必备日用品,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请化妆品进口企业严格遵照相关文件要求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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