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生产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要求【进口水产品报关公司】
| 更新时间 2024-12-27 14:50:00 价格 请来电询价 进口海鲜 注意准入|检疫许可证|中文标签|清关环境 服务内容 报关|仓储物流|检疫许可证等代理 服务口岸 全国口岸 联系电话 021-60609897 联系手机 13167216306 联系人 张洪春 立即询价 |
科普 | 欧盟对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要求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EC)178/2002条例第11条规定,从第三国进口至欧盟的动物源性食品应符合经欧盟认可的与其等效的要求。欧盟议会和理事会(EU)2017/625条例第127条规定,只有第三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与欧盟等效时才允许向欧盟出口动物源性产品。
根据2011/163/EU法规,欧盟批准我国残留监控计划,允许向其出口包含禽肉、水产品、蛋及蛋制品、兔肉和蜂蜜在内的动物源性产品。目前,由海关总署企管司负责向欧盟推荐注册的产品类型为水产品、肉制品、家禽和兔肉、蛋及蛋制品、肠衣、食用明胶、胶原蛋白。
以下是欧盟对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要求
一需提供的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欧盟注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自我评估表
3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和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4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企业用水水质报告
欧盟饮用水水质指令 ➡
6企业信息表
7加工渔船(FV)、冷冻渔船(ZV)、冷藏运输船(RV)申请注册时,还需提供渔船补充信息,内容包括渔船IMO号、船舶呼号、国际证书等相关信息并随附国籍证书扫描件。
二注册要求及相关文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欧盟注册时的注册要求参照以下文件:
1一般食品法(EC)178/2002
2食品卫生条例(EC)852/2004
3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EC)853/2004
4关于食品和饲料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条例、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官方控制和其他官方活动的法规(EU)2017/625
5食品微生物标准(EC)2073/2005
6寄生虫、感官、挥发性盐基氮(EC)2074/2005
7食品中特定污染物的大限量(EC)1881/2006
8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98/83/EC
三注册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
企业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境外注册推荐模块发起欧盟注册新增/变更/取消申请。
直接搜索网址: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或通过互联网+海关网站(online.custoums.gov.cn)--企业管理和稽查--更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模块进入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注意:申请欧盟注册企业要求注明加工厂(PP)、冷库(CS)、冷冻渔船(ZV)、加工渔船(FV)、冷藏运输船(RV);含养殖类水产品加工企业须注明Aq。目前,欧盟不允许除闭壳肌以外的双壳贝类产品申报注册。
2海关受理并审核
●直属海关注册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通过会商本级海关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核实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情况等是否符合申请要求,指定评审组根据欧盟注册要求对申请企业实施文件审核、现场审核,直属海关注册主管部门负责人根据评审组提交的初核结果做出是否予以推荐注册的审批决定。
3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海关总署企管司将各直属关核对上报的推荐欧盟注册企业名单向欧盟健康、食品审核和分析司指定联系人邮件报送。
4欧盟官方批准公示
●欧盟健康、食品审核和分析司在接到我方报送的注册企业名单后,定期更新注册企业名单。
5注册信息查询
●企业可通过欧盟委员会guanfangwangzhan进行查询。
网址:https://webgate.ec.europa.eu/tracesnt/
directory/publication/establishment/index
#!/searchclassificationSectionId=FISHERY
_PRODUCTS&countryCode=CN&sort=
country.translation
四相关技术要求
1对处理水产品的加工厂的要求
A对新鲜水产品的要求
●冷却、未包装的产品上岸后如果未及时分配、送出、准备、处理,则必须在合适的设施中加冰保存,并尽可能频繁地重新加冰。
包装好的新鲜水产品必须冷却至接近冰融点的温度。
●去头去内脏等工序必须卫生地操作。去内脏应该在产品被捕捞或上岸后尽快处理,之后立即用饮用水或洁净水彻底冲洗产品。
●切片、切割等工序必须防止鱼片的污染或损坏。鱼片滞留在工作台上的时间绝不超过相应的处理时间。鱼片应及时包装好,加工完后应尽快冷却。
●用于运送或储存经过处理但未包装的加冰保存的新鲜水产品的容器应保证融化的水不会持续接触产品。
●整鱼或去内脏的新鲜水产品可以在船上用冷水运输或保存。上岸后或从水产养殖场运出过程中也可继续在冷水中运输,直到送抵上岸后个工厂进行除运输或分选以外的其他加工。
B对冷冻产品的要求
●原料供应渔船必须拥有能够迅速降低温度的冷冻设备,以满足中心温度达到不高于零下18℃的要求。同时,应配备能使储存舱中的水产品的温度有效保持在不高于零下18℃的冷藏设备。储存舱必须配备易于读取温度的温度记录装置,记录装置的温度感应器应该安装与储存舱内温度高的地方。
C对机械分离水产品的要求
●原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只有整鱼和切片后的鱼骨可以用于生产机械分离的水产品;所有的原材料都不含内脏。
●加工过程必须满足以下要求:机械分离应在切片后马上进行;若整鱼使用,则必须事先去内脏并清洗;生产结束后,机械分离的水产品必须尽快冷藏或在将要冷藏的食品中使用,或进行稳定处理。
D关于寄生虫的要求
●以下水产品必须在产品每个部位都不高于-20℃的温度下冷冻不少于24小时,原料和终产品都必须经此处理:生食或几乎生食的水产品;鲱鱼、鲭鱼等水产品如果经过内部温度不高于60℃的冷熏处理;经浸泡或腌制但处理过程不足以杀死线虫幼虫的水产品。(流行病学数据表明水产品来源地不存在寄生虫危害或主管机构授权的情况,食品加工企业无需进行以上处理。)
●除销售给终顾客外,以上水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时,加工商需提供该产品进过何种处理的文件说明。
2对已加工水产品的要求
蒸煮甲壳类动物和软体类动物的食品加工企业需遵循以下要求:
●蒸煮后应迅速冷却。用于冷却的水必须是饮用水,若在船上可用洁净水代替。若没有其他保存方法可用,必须一直冷却到温度接近冰融点;
●去皮或去壳过程一定要卫生,避免产品被污染。如果此工序是手工完成的,加工者要格外注意洗手;
●去皮或去壳后,蒸煮的产品应马上冷冻,或尽可能冷却至使产品的每个部位都不高于-18℃的温度。
3对水产品的包装要求
出口欧盟水产品的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盛放加冰保鲜的水产品和容器要防水,并且保证冰融化的水不会与产品长时间解除;
●船上加工的快冻产品在卸货前需充分/恰当的包装;
●当在船上进行内包装时,必须确保内包装材料不会造成产品污染、储存方式不会暴露在被污染的危险中、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要易于清洁和消毒。
4对水产品的储藏要求
食品加工企业在储存水产品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新鲜的水产品、解冻的未加工水产品以及经过蒸煮和冷却的甲壳类动物和软体动物产品,必须保存在接近冰融点的温度;
●冷冻的水产品必须保存在使产品的每个部位都不高于-18℃的温度下,但是,准备加工为灌装食品的盐水冷冻鱼可以被保存在不高于-9℃的温度下;
●活的水产品必须保存在不影响其食品安全性及生产能力的温度和条件下。
5对水产品的运输要求
a、运输过程中,水产品需要被保存在要求的温度下
●冷冻的水产品,除准备加工成灌装食品的盐水冷冻鱼以外,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存在使产品的每个部位都不高于-18℃的均一温度下,可以有不高于3℃的温度波动。(当冷冻水产品从冷库被运到经认可工厂进行以解冻为目的的处理和/或加工,并且路程短、经主管机构同意时,食品加工企业可以不遵守此条。)
b、如果水产品加冰保存,融化的水必须与该水产品相隔离。
c、即将投放市场的活的水产品必须保证在运输中不会对其食物安全性和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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