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电产品及禁止进口旧机电目录
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规定了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比较常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有印刷设备(海德堡5色胶印机等)、纺织设备(剑杆织机/精梳机/自动络筒机等)、加工设备(加工中心/冲床/铣床/磨床等)、仪器仪表(色谱仪/质谱仪等)、工程设备(挖掘机/叉车等)、半导体设备(点胶机/贴片机/固晶机/晶圆切割机等) ,还有其他食品加工设备、制药设备、模具等等。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
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的《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进口货物。